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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竹風扶輪社社友應酬公約

壹:總則

一、本公約之應酬對象限定為社友本人,配偶及直系親屬。

二、應酬事項為一般善良風俗習慣之婚喪喜慶事宜。

三、應酬之成立為社友曾於公開場合向全體社友宣佈(親自或由聯誼代宣佈或社務通訊刊載或發帖子)者即屬之。

四、應酬方式區分為社對社友之應酬及社友對社友之應酬兩種,兩者擇一辦理。

五、符合本公約之應酬事項一經成立,則全體社友一律參加。

貳:處理方式:

一、所有應酬事項均於社內刊物刊載。

二、由聯誼主委總負責,聯合秘書、司庫或其他相關人員與當事社友商議後決定一切事宜。

三、在規定應酬金額範圍內由聯誼視情況權宜行事。

四、事情結束後由司庫依實際支出金額,由每一社友平均分攤(當事社友除外)。

參:應酬金額

一、應酬金額由當屆理事會依當時之物價情況適度決定其金額之上限。

二、社對社友之應酬金額上限:伍仟元

三、社友對社友之應酬金額上限:

婚事:壹仟捌佰元     喪事:壹仟元。

肆:本公約經97627第一屆第二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實施。

伍:本公約如有未盡事宜得於理事會提出修訂,並於修訂後向全體社友宣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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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rotarychufo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